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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脑瘫告医院赔200万 院方护理不当判赔43万

2012-08-14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访问量:89    在线投稿

脑瘫儿的治疗非常麻烦

    小青(化名)从呱呱坠地之日起,就与健康无缘,不是在去看病的路上,就是待在家里吃药。这位可怜的脑瘫孩,最终把为她接生的医院告到法院,索赔200多万元。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院方赔偿40多万元。

    起因:喜添千金 却是脑瘫儿

    阿金(化名)和阿兰(化名)是一对来自四川的夫妻。2009年1月19日,怀胎十月的阿兰入住晋江市安海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妇产科临产。

    经检查,当日医院的医生为阿兰实施剖腹产手术,一位千金呱呱坠地。后来,父母为她取名小青。

    家中添千金,阿金全家高兴万分,然而,一个特别的状况却让阿金夫妇痛苦万分:小青出生次日发生抽搐、尖叫。看着女儿万分难受的样子,父母当即将她转入医院儿科治疗。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当年1月21日,心急如焚的家人将小青转至泉州市儿童医院短暂治疗,其后再次入住当初出生的医院。

    在繁杂的检查和治疗中,阿金一家花费了两万多元,却得到了噩耗:女儿脑瘫痪。

    他们觉得,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医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9年4月9日,出生还未满3个月的小青,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包括医疗费、补助费、抚慰金和继续治疗费等在内的共计200多万元的损失。

    认定:两次鉴定医院由主责变次责

    对于患者的索赔,医院认为自己并无责任。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小青的脑瘫?患者和医院就医疗责任问题产生了很大分歧,最终只得看鉴定结论了。

    经晋江市卫生局委托,泉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医疗事故争议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意味着医院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医院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

    2009年6月23日,省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可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但推翻了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先前认定,改为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并建议对患者继续康复治疗。

    两次鉴定对责任认定差异颇大。为此,法院向省医学会发函要求省医学会补充说明。省医学会回函称,医方对患儿血糖及产妇的产程处理措施并无不当。省医学会认为,脑发育不全是先天性的,患者脑发育不全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小青出生时为高危儿,然而医方对高危儿认识不足,监护不到位,存在过失。

    这时,患方对此持有异议了,应其申请,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中华医学会回函称:中华医学会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小青一事经两次鉴定,已由省医学会做出明确鉴定结论,该案临床经过及诊治过程比较清晰,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申请。

    患者家属只能无奈接受这一事实。

    判决:护理不周医院赔偿40多万元

    小青的伤残到底到了什么程度?今后护理又该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小青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依赖,康复治疗费用每年为22368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青在事发医院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在该院治疗一天后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后又转回该院重新住院治疗,其间小青部分时间中断治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省医学会认为因中断治疗加剧了她病情的发展。同时,小青最后致脑性瘫痪除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原因外,也不排除其自身脑发育不全的可能。而医院对患儿系高危儿认识不足,在她出生后护理、监护不到位,未予以预防性抗菌治疗,存在过失。

    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省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及补充说明予以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该事故等级,医方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患者疾病状况等因素,确定患者产生包括医疗费、补助费、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在内的共计107万元的费用,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和支付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合计43万余元,其他60%损失由小青自身承担。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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