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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坠亡 医院担责15%

2012-08-01      来源: 北京晨报   访问量:23    在线投稿

    陈某因患精神疾病到北京某医院就诊,仅仅入院9天后,陈某从医院7楼的配膳间坠楼身亡。陈某家人认为是医院未尽到看护责任才造成了陈某的死亡,因此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近日,市一中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15%的民事责任,需赔偿陈某家属各项费用11万元。

  2010年4月7日陈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安排入住北京某知名医院精神科进行住院治疗。4月16日凌晨5点,陈某的家人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声称陈某不见了,家人赶紧赶往医院帮忙寻找。凌晨6点,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住院楼的下方发现了陈某的尸体,并确认其已经死亡。经过鉴定,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确认陈某系坠楼身亡。

  对于这一结论,陈某的家人表示无法接受。经过查询,陈某的家人发现,事发当天凌晨4点的时候,护士还曾叫醒陈某,并让其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而且住院处应当24小时有医生护士值班,可是从患者走出病房,走到配膳间直到坠楼这整个过程,竟然没人发现。”陈某的家人因此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陈某的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诊疗范围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认为陈某的自杀是“其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是“事前难以预见的突发意外事件”。“医院并非就诊患者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因此不应当承担患者自杀的任何责任。”医院方面的代理人在答辩过程中表示。

  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陈某住院期间未发作精神症状。事发当天凌晨3点半,值班护士发现陈某在楼道内行走,于是通知了值班医生,经过检查,医生还为其口服了药物,这说明事发前的半个多小时内,陈某已经有了异于平日的行为,但院方却并未对陈某进行特别看护。

  此外,陈某所住的病房就在护士台斜对面,但陈某坠楼时,护士台内无人在岗,如有护士在岗值班,就很可能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同时,陈某坠楼的配膳间窗口未进行封闭,留有安全隐患。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为医院对精神性疾病的患者管理工作及院内设施、设备的管理中存有瑕疵,未尽到医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陈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案情及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判定医院按照15%的比例承担责任。终审判定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各项费用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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