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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监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2009-06-04      来源: 新华网综合   访问量:617    在线投稿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报道: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使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定性、违法情节判断、适用法律条款、在法定范围幅度内给予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其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时必须遵守规定要求。
    暂行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界定,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把违反药品监管法律的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档次,并对每个档次的违法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暂行规定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贺澜起 谢协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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