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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政策

2012-07-18        访问量:35    在线投稿

近日,青海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的配送工作。

《办法》明确,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支持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邮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得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质后参与配送。提倡配送企业延长配送链,在偏远地区设立中转机构,努力形成集约化、网络化配送格局。在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后的3个月内,中标企业的供货率必须达到100%,配送企业的配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供货率未达到要求的中标企业,取消其产品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记录,2年内不允许参加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也不允许省内医疗机构采购该企业任何产品;在规定期限内配送率未达到要求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2年内不允许向省内医疗机构配送任何产品。

另外,《办法》还对改进配送方式、规范采购方式、建立储备制度、改进结算办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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