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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王英在医院去世,一审法院认为死于医疗事故,判决赔偿39587元。终审判决 却认为死于医疗过错,判决赔偿198838元,前后相差近16万元。
体不舒服,到永川某医院就医。
25分,王英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去世。王英的父母要求院方协商处理,但医院认为, 王英的死是自身疾病造成的,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不排除医院的疏忽过错有促使王英心衰加重的作用。
律师接受了王英父母委托。
王英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 27万余元。永川区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果,驳回了诉讼请求,判处医院赔偿王英父母经 济损失39587元。同年11月,李小松受委托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后维持原判。
级人民法院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被驳回。
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院赔偿王英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8838元。
民法院,依据的都是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 件的通知》是不一致的。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可以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中心科长王灿向我们解释,“而医疗过错呢,就是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这两个词内涵不同,最终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规定。如果是医疗过错,就适用《民法通则》,就可以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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