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启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就许可证启用及发放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通知》强调,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2万家牙科招聘,6万名牙医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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