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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出台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决农民工看病难

2007-08-06        访问量:248    在线投稿
   本报讯(记者 王海英)“农民工患病不用愁,医疗保险保需求。”银川市近日出台的《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只要招用农民工,就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该办法规定,银川市行政

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不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招用农民工,就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用人单位可按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即现行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总额6%%、农民工个人缴纳2%%的标准,为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即用人单位按参保年的上年自治区社保平均工资的0.9%%、农民工个人缴纳0.1%%的标准为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按城镇职工参保办法参保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享受参保当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50%%的医保待遇。

    该办法还规定,如果农民工在原籍已参加了当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而且自愿只选择这种参保方式,在银川市务工期间,可不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如果在原籍没有参加,或没有自愿选择只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人单位又不按办法规定选择一种参保方式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编辑:时鹿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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