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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上午9时40分许,一名怀孕8个月的女子从广州市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住院部7楼窗口跳下,母亲和胎儿都不幸身亡。跳楼女子的丈夫表示,是医生将胎儿可能畸形的情况告诉妻子,才导致惨剧的发生。但院方却称“病人有知情权”。 胎儿发育不良入院保胎 跳楼的孕妇名叫冯碧霞,广州人,今年35岁,家住白云区竹料镇良田村。其丈夫何志洪说,他们家中还有一名9岁女儿。去年11月,妻子第三次怀孕。不料,今年4月份,妻子皮肤骚痒,疑为湿疹,家人便带着她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和南方医院皮防所检查治疗。 何志洪说,今年6月28日,他再次带妻子到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做彩超检查,被告知胎儿发育不正常,需要保胎。6月29日上午9点,冯碧霞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何志洪说,医生告诉他,妻子腹中胎儿可能会畸形,属于高危妊娠,建议转院。他考虑到妻子身体较为虚弱,打算等她好转后再转院。随后,院方便与其签订了一份病情知情同意书。 散步时支走老公跳楼自杀 “老婆也知道了胎儿的情况,然后不爱说话了。”何志洪说,前日上午9时左右,妻子刚刚打完吊针,希望出去散步。9时30分左右,妻子突然说“老公我饿了,你去买几个包子吧”。可没想到,等何志洪提着热腾腾的包子回来时,看到的却是躺在地上的妻子,浑身是血,妻子跳楼了。 据住在一楼的一位病人称,前日早上9时40分许,她突然听见“砰”的一声闷响,“我还以为出车祸了,跑出去一看,只见楼道门口横躺着一个女人,旁边一摊血”。据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医务科科长萧灼潮称,事发后,医院立即进行全力抢救,可不幸的是,经过6个多小时的抢救,当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冯碧霞与腹中的胎儿死亡。 家属:医生“唠叨”病情是主因 冯碧霞突然跳楼,家属们难以接受事实。家属称,何志洪虽然不富裕,但夫妻俩非常恩爱,不太可能因为夫妻间的关系导致跳楼。“主要是医生老是用不适当的话唠叨病情,恐吓她,要她转院,才导致她压力过大选择轻生。”何志洪的哥哥说,得知胎儿可能畸形后,他们请求医生不要把病情告诉冯碧霞,但是医生不听。 何志洪称,6月29日晚上住院后,主治医生又来告诉她们“胎儿畸形,可能会因缺氧而死”,当时妻子在场,听后非常很害怕,“我老婆在得知腹中胎儿有危险后,多次哭,整晚睡不着觉。医生每说一次,她情绪就波动一次,变得不说话了”。 院方:病人情绪正常有知情权 对于家属称医生多次向病人说胎儿可能畸形的说法,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医务科萧灼潮回应时没有否认,其称病人有知情权,出现高危妊娠的情况下,他们要告知病人和家属,“我们也有考虑过,当时病人情绪正常,我们才告知。”而院方此举的目的也希望病人和家属意识到严重性,尽快转院。 他还表示,医生并没有确认婴儿是畸形,“任何检查手段也不可能************认定病人的病情,我们的医生只是就病情阐述了畸形的可能性,并没有做肯定的描述,其实医生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能引起家属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他介绍,一般情况下,只有癌症晚期等重大病情下,经过与家属商量,院方才会不予告知病人。 医院:按正常程序操作并无不当 4日下午,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医务科科长萧灼潮表示,冯碧霞入院时,医院对其做了全身检查,发现其属于高危妊娠,胎儿发育不正常,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必须转到上一级医院治疗,所以院方都是建议家属转到上一级医院。 萧灼潮称,病人有知情权,医生是按正常程序操作告诉病人病情,并无不当,“除非是患有肿瘤、癌症之类的疾病,医生才会考虑对患者本人隐瞒病情,但孕妇冯碧霞意识正常,有独立行为能力,医生有责任告知其真实病情”。 市卫生局专家 医生告知病情应掌握“人文技巧” 医生是否该告知病人实情?是否有相关规定给与医生指引? 记者搜索发现,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法律并无明文说明,如果医生所告知的实情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广州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处有关专家则表示,医生对患者的告知,是诊疗常规行为,更是人文沟通技术,不是法律法规条文所能规定的。对于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孕妇跳楼事件,该专家表示,由于难以还原医患双方的沟通情景,无法评论对错。“就白云区红会医院而言,该医院没有条件进行产前诊断,为此,医方有必要告知孕妇关于胎儿的疑似病情,然后引导其尽快到有资格做产前诊断的上级医疗机构确诊。因为若真是畸胎,越早干预,对孕妇的身体越有利。当然,这个告知过程也需要有‘人文技巧’,因为有些疾病的确诊(如癌症),确实让人心里难受,此时,医生应该判断患者所能承受的心理能力,再选择适当的方法告知。” 广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王俊杰的观点与该名专家一致,“如果只将残酷的病情告知家属,要知道家属是无法代表患者的。为此,家属应对患者做思想工作,让其慢慢接受真实的病情;而医生也要及时开导患者,让患者能尽快接受现实,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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