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院长盛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万元。 据查,2010年,被告人盛某某在担任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院长期间,该院从江苏省南京某公司采购了一台价值160万元的CT机,盛某某伙同时任南谯区卫生局局长杨某某(另案处理)收受供应商顾某现金21万元。 另外,被告人盛某某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医院采购药品、医疗器械中,收受各地药品供应商、医疗供应商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贿赂款物,受贿数额达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身为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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