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将于本月20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类广告今后不得出现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等9种情形,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家庭必备”等内容。 新标准再次明确,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试用”等的内容。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到22时发布含有这样内容的广告。 今后,违反标准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万家牙科招聘,6万名牙医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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