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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2012-06-19   作者:刘佳    来源: 康强网   访问量:2557    在线投稿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护部

  第五条  医护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护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护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护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护部。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三、医护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⑴ 医院专家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⑶ 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⑷ 医院专家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护部报告,事后必须在医护部备案,在医护部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护部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六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八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九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一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护部(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护部(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护部(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专家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专家委员会 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20%。

  第八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医护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护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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