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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012-06-19   作者:刘佳    来源: 康强网   访问量:132    在线投稿

    一、病人死亡后,科室应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如遇特别情况不能按时组织讨论时,应报医护部,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对于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及时组织单独讨论,一般应于当日内完成,并将讨论结果报医护部和院分管领导。
    三、对于进行了尸检的病例,应在收到尸检报告后的一周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工作。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护部参加。科主任因故不能主持讨论会时,由科主任指定科副主任或其他人员主持会议。
    五、 死亡病例讨论要坚持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整理后主治医师签字,入病案存档。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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