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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就医亡故母“复生”诉医院

2012-06-15      来源: 京华时报   访问量:13    在线投稿

    死者马某在医院就诊死亡后,其亲属借其继母的名义冒充马某早已去世的母亲起诉医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在审理这起医疗纠纷时发现了蹊跷,驳回了马某家属的起诉。

    2008年,患者马某在海淀一医院诊疗期间死亡,马某之父向海淀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后经法院组织鉴定,海淀医学会认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马某之父申请撤回了诉讼。

    今年3月,海淀法院又收到以马某之母张老太名义书写的起诉书,再次向医院主张马某死亡的损失赔偿。但是在此案立案及庭审过程中,张老太均未出现,由张老太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为其代办手续、参加诉讼。立案时,李某还提交了张老太与马某的母子关系证明。

    审理中,法官发现马某生前已婚,育有一女且已经成年,便要求李某与张老太联系,询问儿媳和孙女对赔偿的态度。李某却表示,张老太已与这两人失去联系,要求法院追加她们为原告。承办法官产生了疑问,反复核查后发现,马某之父此前的诉讼中,曾说过马某母亲已去世多年。在法官的追问下李某承认,张老太是马某之父在四年前新娶的老伴,一直在内蒙古农村居住,马某的亲戚看一直没有赔偿,而马某的近亲属又曾经表示放弃索赔,就找到当地公安局开具了一份“母子证明”,让马某生母“死而复生”。

    最终,法院以张老太不具有赔偿权利人资格,不是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承办法官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权利人应当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近亲属范围中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马某与继母张老太不具有抚养关系,马某的亲属开具所谓的“母子证明”,以期获得赔偿利益,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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