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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学生厮打致一人门牙受损 法院判学校担责

2012-06-04      来源: 中安在线   访问量:133    在线投稿

    午休时间,小学生孙某和梁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其中孙某门牙被打断,经索赔无效,孙某便将侵权人小梁、梁父及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凤台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孙某、梁某均系凤台县某小学的学生。2011年9月15日午休期间,孙某与梁某发生矛盾,相互厮打,梁某用胳膊将孙某门牙打断。受伤后孙某被送往凤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因撞击致残冠,漏骨髓。后经多方求医治疗伤情缓解,因后续仍要进行桩冠修复方法修复,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协议,索赔无效后孙某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梁某均系在校学生,双方在学校的学生宿舍内产生矛盾相互厮打,造成孙某牙齿受损,梁某作为加害人,其行为侵害了孙某身体的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孙某虽然是受害人,但其对此纠纷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要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而孙某、梁某在学校午休期间产生矛盾引起厮打,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亦应承担30%的责任;因梁某是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梁父承担。法院据此做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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