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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治病变卖房产 女儿3067元/平贱卖房产

2012-05-30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访问量:13    在线投稿

    林女士为了治病,委托女儿变卖房产,没想到房子被女儿贱卖给男友,而在这次交易两个月后,女儿和“买家”就领了结婚证。而且卖房子的钱,林女士根本没拿到。林女士认为是女儿与未婚夫恶意串通,贱卖她的房子,为此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拿回房子。近日,法院最终认定此次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支持林女士拿回房子。
  2010年卖海沧房子

  一平方米才3067元

  林女士十几年前丧偶后远嫁台湾,留下一个独生女儿小丽在大陆。林女士经常往来海峡两岸,1998年,她在海沧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如今,那套房子所在地已成海沧繁华地带。

  林女士说,2010年6月,她被确诊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虽然远在台湾的丈夫有汇款,但是出于对高额治疗费的预估,她还是决定卖掉房子筹集治病款项。因为要远赴重庆就医,林女士就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女儿小丽卖掉海沧的房子,她随即把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小丽。

  过了几个星期,林女士发现前期手术顺利,而且医药费还在自己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就打电话告诉女儿无需变卖房产。2010年年底,林女士准备在厦门长住养病,于是向小丽拿产权证准备办理暂住证,但是女儿一直没有交还产权证。直到3个多月后,林女士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名下的那套房子已经在2010年8月过户到了阿强名下。再一查,当时房子的成交价竟然只有41万元,每平方米才卖3067元。

  这个阿强已经跟小丽谈了几年的恋爱,林女士很不喜欢阿强,反对女儿跟他交往。然而现在不仅房子低价卖给了阿强,而且房子过户给阿强两个月后,阿强就跟小丽办了结婚登记,成了林女士的女婿。最让林女士生气的是,她没拿到一分钱的房款,当初要变卖房产是为了筹集治病的救命钱,怎么卖了房子却不给钱呢?林女士认为女儿、女婿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买卖房产属于无效行为,为此她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房产。

  卖房的钱款

  多数进了婆婆的账户

  2010年下半年,海沧区繁华地带的房子每平方米才卖3067元?这样算不算贱卖?林女士了解到,当时该区域同类房屋的行情价每平方米至少有七千元。

  小丽辩解说,当时实际成交价是71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51万元,算下来每平方米5338元,跟当时当地的房价相差不是太大。为了逃避交易税费,交易过户时才填写了41万元的价格。

  但是,小丽与阿强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很快就登记结婚,双方之间要怎么签合同都可以,林女士很难相信女儿的解释。

  此外,林女士说,房子被贱卖后,自己没有拿到购房款。经林女士申请,法院向银行调查了解到,51万元购房款已经汇入小丽账户,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小丽将其中的32万元转账到男友阿强母亲的账户上,还刷卡6万余元买了一辆小轿车。阿强说,房款都已经给了小丽,小丽作为林女士的代理人,给小丽房款就等于给林女士。

  小丽一开始说,已经将71万元房款给了母亲,后来又辩解说,母亲生病期间向阿强母亲借款32万元,所以银行贷款到账后,她就给阿强母亲汇款32万元偿还借款。

  然而,小丽并没有提供之前向阿强母亲借款的凭证,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他款项给了林女士。至于刷卡买车的事情,也是小丽无法辩解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恶意串通 买卖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丽有权代理林女士卖房子,但是卖房子时,买方阿强是小丽的未婚夫,并且房产过户到阿强名下两个月后双方就登记结婚,这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代理行为存有瑕疵。

  此外,房产的转让价格41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小丽没有尽善意代理人的义务,损害了被代理人林女士的利益。

  另外,虽然小丽和阿强辩解说已经向林女士支付房屋转让款71万元,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两人都没有提交相关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法院依照林女士的申请向银行调阅相关证据,证实林女士并没有收到51万元贷款和所谓的20万元首付款。

  据此,法院认为小丽以林女士的名义与阿强恶意串通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损害了林女士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小丽与阿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阿强应返还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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