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拔牙引起并发症成九级伤残,胥某将某卫生站告上法院,经调解,该卫生站当庭支付调解款项25000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原告胥某诉称,原告因牙痛于2009年6月25日到某卫生站口腔科就诊,要求补牙,但被告却误诊为拔牙。实施拔牙术后,胥某牙肉缺损、右关节盘前移位等。之后在中山市人民医院、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并需花费后续保守治疗费七万元。
为此,胥某将该卫生站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括合计160841.27元,其中包括后续保守治疗费40000元、后续手术费30000元、误工费78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8931.44元、法医鉴定费1740元、医疗费2802.33元、交通费1067.50元,合计174341.27元,同时减去被告已付的13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耗时近两年,鉴定结论均证实卫生站方诊疗规范,并无医疗事故和过错。胥某则耗费了时间、精力,并支付律师费、预付鉴定费8500元。鉴定结论证实卫生站无医疗事故和过错后,胥某面临着强烈的诉讼风险,近日,在市第二法院黄圃法庭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卫生站最终同意再一次性补助原告25000元,双方于2011年8月25日在黄圃法庭签订调解协议,卫生站当庭支付调解款项25000元,双方就此了结全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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