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网 KQ520.COM)近年来,个人与酒店或餐厅打官司的案件层出不穷,基本上都属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的范畴。 所谓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就是指饮食服务提供者和顾客之间因提供服务和买卖食品而引起的各种争议。顾客来到饭店或酒店就餐的同时,双方就已经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餐饮业在管理和服务理念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消费者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期律政在线邀请了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给大家讲解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何丹 2008年 8月,王某在在北京一家餐厅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其假牙损坏。该餐厅负责人张明(化名)为王某出具书面证明,认可事实经过,并同意支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事发后,王某到口腔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395.4元。但王某两次持单据要求餐厅赔偿,都遭到拒绝。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395.4元,并承担诉讼费。 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王某所述不属实,公司无张明这个人,现无法确定王某在被告公司就餐。王某之诉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但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牙齿损坏,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时任经理书面承诺可在原告就医后予以赔偿,原告凭医疗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扣除被告先行支付部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375.4元。 (据《人民法院报》)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其假牙损坏。被告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的牙齿损坏,应当依法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包间还收鲜花费 饭店道歉又退款 2007年12月7日晚,张先生和家人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一家饭店就餐。在包间吃完饭,张先生共付了859元。8日早晨,张先生无意中发现餐饮小票上显示,饭费中包含80元鲜花费,而他并未买过鲜花。 随后,张先生找饭店理论,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包间费,鲜花可以带走,钱不能退。”该饭店一名服务总监称:“这(鲜花费等)是饭店包间的设置,如果顾客认为不适合自己,可以选择其他就餐区。” 对于张先生所称“事先不知情”的说法,该服务总监解释:“每位客人用餐之前,我们都会介绍饭店的设置。可能是新招的服务员没有给客人解释清楚。” 经调解,该饭店已经向张先生道歉并退还包括鲜花费、果盘费在内的188元包间费。(据《河北青年报》) 律师点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消法》还规定了经营者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咨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答复。 大厅消费和包间消费享受的效果是不同的,包间有私密空间,单独的空调,有的还配置专门的服务员,但消费单价和大厅是相同的,虽然大多数饭店并没有收取包间费,但对于包间的消费往往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饭店的消费价格本身就比较高,包间费已经分摊到单价中了。餐饮业属于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包间费的设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 顾客就餐摩托车被盗 看管不周饭店赔偿 2008年8月的一天中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朋友一起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门口后让李某帮忙照看。吃过饭后王某发现车子被盗,随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立案几个月后,盗贼仍未被抓获,王某认为,自己在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就有义务看管车辆,遂与李某协商赔偿事项,但李某拒不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答应帮忙照看车辆,二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李某作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4000元,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 (据《人民法院报》) 律师点评:饭店为了吸引顾客就餐往往在门口设置一些停放车辆的地方,予以看管但不另外收取费用,虽然不用交费但事实上顾客与饭店之间已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尽保管、看管的义务。如果保管人由于疏忽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和饭店之间存在着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如果饭店不能证实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红网 2万家牙科招聘,6万名牙医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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