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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员擅自配药致人死亡!被索赔103万

2016-08-26      来源: 中山日报   访问量:611    在线投稿
【导读】把药店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8月9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官司的生效判决。


妻子阿会没想到,自己从药店花15元买回来的散装感冒药,居然是丈夫张普死亡的直接原因。2015年6月一天下午,这个家庭因为6包感冒药而变得不再完整。因为服用了妻子从药店买回的散装感冒药,张普因急性过敏反应而死亡。阿会把药店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8月9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官司的生效判决。


  吃下一包散装药,男子不幸猝死


  张普和阿会从2013 年开始在东升镇打工,两人几年前生下一个女儿。意外发生在2015年6月的一天。“那天下午,丈夫在接幼儿园的女儿回家后感觉酸痛、流鼻涕。”夫妻俩没特别在意,吃过晚饭后,阿会给张普量了一下体温,38度。


  张普让妻子去买点药回来,阿会到附近药店,说了张普的病症。“她说丈夫好像感冒了,要买些药给他吃。当时我就拿了一些盒装药物给她。”药店店员陈丽说,阿会说不要盒装,要散装就可以。


  于是,陈丽拿了些散装药配了两天的给阿会。“一共有6包药,每包有5种药品,分别是对乙酰氨基酚片一颗、鼻舒适片三颗、醋酸泼尼松片两颗、枸橼酸喷托维林片两颗、复方感冒灵片三颗。当时我收了15元。”陈丽说,买药的女子付了钱拿了药就走了。


  阿会回到出租屋把药给丈夫吃。“过了约10分钟,丈夫就开始发冷。我以为没什么事就给他盖了被子……我发现他的嘴唇发紫了,当时我很害怕,马上去找外甥,我外甥发现不对劲,报警、叫救护车。”当救护车的医生来到检查后,确认张普已经离世。


  因急性过敏身亡,药店有无责任?


  法医对张普的死因进行鉴定,认为“张普符合因急性过敏反应而死亡”。同时,鉴定中心出具一份联合会诊记录,相关专家在这份记录中,对药店店员分包药片是否会构成药物过敏出具了详细的意见。其中,涉案几种口服药中引起过敏性休克可能性**的是对乙酰氨基酚。


  阿会认为,专家的意见足以表明药店店员分包的口服药与张普急性过敏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店员没有从医资格,并在没有任何处方的情形下,私自售卖处方药,并和禁忌药同时包装成口服药剂量销售,也没有问患者有没有过敏史等。她向法院起诉,索赔103万余元。


  涉案药店则辩称,对乙酰氨基酚属于非处方药,临床上无须试敏,不需要测试有无过敏情况再决定是否用药,同时,对乙酰氨基酚属于常见的退烧药。而其他的处方药,阿会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凭处方购买,但她当时并没有处方。张普和阿会作为成年人,在病情不明,没有医师指导并开具处方的情况下,购买服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属于安全用药意识薄弱,应承担主要责任。


  店员擅自配药,药店被判赔48.5万元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知道,张普的胸腔积液中检出扑热息痛 (也称对乙酰氨基酚)成分药物,张普为药物导致急性过敏反应,他的死亡与药物过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乙酰氨基酚导致过敏的可能性大。而且,药店店员阿丽并不具备药剂师资格证,她不应根据客人的要求而自行帮忙配药并拆分出售,因此药店应对张普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过敏反应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药物的剂量、自身体质等,考虑到目前医学科学水平的局限性,而且在市卫计局已认定药店属于销售药物行为而不属于诊疗行为,张普及阿会在接受拆售药物时没有对存在的危险性引起足够重视,法院结合案情判药店担责五成,应赔偿48.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药店售药要依法依规 市民应学会安全用药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高嘉敏法官提醒,药物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控制,参与这些环节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权限。


  这起案件中,药店店员没有执业资格证却向阿会销售拆分销售药品,其中还包含处方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并导致病人因药物过敏死亡,存在过错。而阿会一方也没有注意用药安全,对自身药物过敏体质认识不足才导致悲剧发生。药店在销售药品时要依法依规,市民也要学会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减少风险。(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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