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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案看药品违法处罚幅度修改的必要性

2016-08-01      来源: 食药法苑   访问量:522    在线投稿
【导读】在基层药品执法案件中,罚没款在百元以下的假劣药品案件占的比例很大,尤其是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

  案件1: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有某过期注射剂4支。于是,我局以涉嫌使用过期劣药为由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处以货值两倍计4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建局以来,我局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罚没款最低的劣药案件。


  案件2:去年,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零售药店销售有标示为贵州省益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骨筋舒通胶囊,标示国药准字Z52021076,经协查,贵州无此药品生产企业。后经查询国家局网上数据库,发现国家既未批准过该批准文号的药品,也未批准过该名称的药品,该药品的标示生产厂家、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纯属制假人员虚构。执法人员在对该案调查过程中,由于违法当事人不能提供或不愿意提供该假药的购进渠道,致使该假药无法追根溯源;且违法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药品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无市场同类参照药品),使得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不得不凭当事人的口供来认定假药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货值和罚没款的参考依据。最终,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货值4倍共计120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结合上述两起案件看当前基层执法现状:首先,在基层药品执法案件中,罚没款在百元以下的假劣药品案件占的比例很大,尤其是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基本上全是这样的“小额”案件,对此,执法人员戏称之为“不够行政成本的赔钱案”。


  其次,在基层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通常会听到类似这样的话语:“不就几元钱吗,还不够一包香烟钱,给你们得了。”这是违法当事人经常挂在嘴边的。由于当事人违法药品的数额有限,罚没款一般都很低,因此,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处理的涉药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都很高。但同时由于当事人违法成本过低,致使其对法律产生了藐视心理,因而形成了屡罚屡犯的怪圈。这不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降低了法律的震慑力,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第三,由于基层执法人员有限,他们虽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中查处了大量假劣药品案件,避免了潜在危害后果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但由于缺乏应有的长效机制和威慑力量,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假劣药品引起的药害事件仍时有发生。


  第四,对于“小额”涉药案件,若当事人拒不执行,执法人员便毫无办法。如上述案例1,一起罚没款仅4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没款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该怎么办?难道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然很不切合实际。如果不申请强制执行,最后的结果便是罚没款很难执行到位,这显然不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第五,由于当事人的药品购进记录等没有保存,供货渠道又无法追查,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以违法当事人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这在证据上的可信度太低。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口供,就会使案件调查陷入僵局,形成案件无法定案的被动局面,致使违法当事人逍遥法外,进而在现实执法实践中就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往往是配合调查的“老实人”受到处罚,拒不交代的违法者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可对药品违法行为设定最低处罚门槛,增大基层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药品市场整治的高压势态。

                                 (作者:党元华 牛朝辉  刘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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