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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的权力 乱用我的执业药师证件

2016-07-15      来源: 大河网   访问量:1103    在线投稿
【导读】涉事的医药连锁公司也表示,正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核心提示


       陈先生是一名执业药师,今年2月份,他无意中得知名下突然多出来一家药店。陈先生的维权委托人称,陈先生和这家药店的人素不相识,也从未有过任何接触合作,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药店的负责人竟然是陈先生,“食药监、工商局在为这个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时,陈先生都不在场,这些证件到底是怎么办下来的?”


 昨天,新郑市食药监局称,已督促涉事的医药连锁公司及时到郑州市食药监局变更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信息。涉事的医药连锁公司也表示,正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讲述他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多了一个公司
近日,一则“谁给的权力乱用我的证件”的帖子引起很多网友关注。该帖子写道,陈先生是一名职业药师,2015年1月1日,陈先生将执业药师证给一家大药房使用,担任其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后来,因该大药房成立公司,要陈先生以工商营业执照进行银行贷款,陈先生不同意,双方决定终止合作。

今年2月,陈先生来到郑州市食药监局办事大厅,办理注销该大药房企业负责人及执业药师证的手续。但是,经过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查询后得知,位于新郑的“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佳众店”(以下简称“佳众店”)的企业负责人竟是陈先生。帖子称,陈先生与“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从未有过任何接触和合作”。

昨天,大河报记者与发帖人蔡先生取得联系,他自称是陈先生的委托人,代陈先生维权。蔡先生说,郑州食药监局以及工商部门在为“佳众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时,陈先生都不在场,这些证件不知道是怎么办下来的?

记者通过河南省工商局的官网查询得知,“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佳众店”的成立时间是2015年3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零售(连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该店“负责人”一栏显示的确实是陈先生的名字。
疑问涉事药店成立时是否与陈先生签有协议?
昨天,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刘总表示,企业负责人用陈先生的名字,是因为“佳众店”成立时,就与陈先生签订有相关的协议,“我们给他钱,他配合我们工作。他不愿意当‘佳众店’的企业负责人,我们现在给他变更了就是了。”

但是,蔡先生说,该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是陈先生发现该公司使用其名字当药店“负责人”之后,该公司为了息事宁人才签订的协议。事后,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了陈先生一部分费用,但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使用陈先生的名字充当药店“负责人”的费用却没给陈先生。

对此,刘总解释,“佳众店”成立时就与陈先生签订有相关的协议,他手中有相关的协议。昨天下午,刘总与记者约定在连霍高速柳林站会合,给记者出示相关协议,但是记者赶到后,刘总又以协议没在手头上为由,取消了见面。

刘总表示,目前该公司正在申请对“佳众店”企业负责人的信息进行变更,而且该店目前已经关门了。昨天下午,新郑市工商局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药店确实正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
调查工商局称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蔡先生说,在陈先生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是怎样为“佳众店”办理的工商执照,并批准了陈先生作为其企业负责人呢?

新郑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只需要提供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经过调查,“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佳众店”的登记申请材料加盖有母公司的公章,申请书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字,有母公司对该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还有分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以,该局受理该分公司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为其办理分公司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在2015年2月13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的前置手续《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负责人,写的就是陈先生的名字。

那食药监部门在为该公司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对该店的相关情况进行过审查呢?昨天下午,新郑市食药监局薛店镇药监所的赵所长说,如果该药店的情况不符合规范,郑州市食药监局是不会给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之前,他去过“佳众店”,发现其手续是齐全的,前段时间去巡查时这个店还在正常营业,现在是否已经关门还不太清楚。

赵所长称,陈先生与该公司之间的纠纷,是该公司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内部问题。
进展
食药监局:已督促其变更企业负责人信息

新郑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建议,陈先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昨天下午5点多,新郑市食药监局回复称,该局于今年5月6日组织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法人为刘某,企业负责人为陈某,质量负责人为李某。注册地址为“新郑市薛店镇菜园马村六组”。现场检查时,该药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未放置“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公示牌,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了警告。

另外,该局已督促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时到郑州市食药监局变更该店的企业负责人。

据了解,我国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将已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蔡先生说,到底是食药监局哪些人员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佳众店”办理了企业负责人为陈先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他们将持续追问下去,直到相关部门有个合理的答复。

对此,郑州市食药监局负责宣传的杨老师称,这种事还是**次听说,会在5月10日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给记者回复。


事情已过去两个月的时间,后续是如何发展的,小编对此进行各种搜罗,仍不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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