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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药店销售人员获刑

2016-04-11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访问量:211    在线投稿
【导读】包头市新特新医药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被处罚金4000元。

    2013年3月,刘某从他人处以低价购进了假胰岛素,又以低价出售给了李某娟285支,之后李某娟谎称自己是山东豪诺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并提供虚假材料,将假胰岛素分别销售给了韩某刚、白某红,以及包头市新特新医药有限公司团结门店李某霞、魏某、赵某军、闫某、刘某兵。

    而韩某刚、白某红、李某霞等人身为药品销售单位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采购药品,从李某娟手中购进假胰岛素后,分别在负责经营的青山区佰姓大药房永康药店、富强药店、乐春药店、东河区百康大药房、昆区福寿堂大药房、东河区金宝葫芦大药房、昆区祥和大药房、昆区少先路祥和大药房、东河区康福源大药房销售。包头市食药监部门发现后,当场扣押了这些药店中未销售完的假胰岛素134支。

    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刘某、韩某峰等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禁止在1年6个月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因包头市新特新医药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被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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