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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文鼓励个体行医 个体诊所迎来春天?

2014-02-13      来源: 华夏经纬网   访问量:2319    在线投稿

    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天津、沈阳、长春、厦门和昆明五市进行试点,鼓励个体行医―― 个体诊所迎来春天?

  追寻个体诊所的前世今生
   近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政策猛一出台,令人有点发懵。人们不禁要问,个体诊所不是早就有了吗?为何现在又来试点?
   如大多数人直观感受到的,个体诊所早在解放前就有了。建国以后,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卫生部印发《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后,由于财力有限,卫生资源短缺,国家鼓励多渠道办医,其中就包括个体诊所的开办。  
   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个体诊所发展最快的阶段 
   上个世纪80年代是个体诊所发展最快的时候,也是卫生部频繁出台政策调控的时期。在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允许个人申请开业的三种情况: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和牙科技工。可以看到,这份请示报告已然勾勒出了今日《通知》中允许开办诊所的医师标准之雏形,将个体医生的资质锁定在“离职或退休的医师”身上。
   此后,这份标准体系被不断地具体化。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管理办法》)。开业资格被细化为“可变的资质评价体系”和“不变的三年工作时间”――即:想开办个体诊所的医师们可以在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资格三者中任选其一,再加上“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本专业工作时间3年以上”,就可以申请开办诊所。彼时,要求仍然相对宽松,对能力和工龄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上世纪90年代,个体诊所大军成医疗事故高发地
   到了1994年,当年通过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对个体诊所的开办制定了严格的条款。如: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甚至还规定了“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之类的细节信息。
   然而,尽管政策重重设限,试图从源头上解决人们对个体诊所的信任危机,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个体诊所大军由于其庞大的基数和广泛的触角,依然是事故高发地。
   昆明医学院的任宝华、张衍丽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收集了51例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发现以妇产科为重灾区。其剖析原因在于个体诊所往往经济效益至上,不管病情轻重一律采用来钱快的手术,相应的事故发生率也就更高。
   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还有2000年曝光的刘尚文案。1986~2000年,先后有10人在接受了江西省信丰县古陂镇个体医生刘尚文的治疗后去世。经《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多数受害者其实不过是小病投医,却因刘尚文使用了不正确的治疗方法(如未做皮试就直接打青霉素等),或不负责任地用药导致命赴黄泉。后来时任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处长刘金峰在答记者问时严肃表示,“像刘尚文这样的个体医生需要依法经过重新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于前一年5月正式实施的《执业医师法》。
   数据显示,1997年全国卫生机构(含诊所)共计31.5万个,比1980年增加13万个,其中近85%都是工业及其他部门和私人办的诊所。这些机构大都规模小,设备简陋,人员素质差,医疗水平落后。因此,亟待对个体诊所新一轮的规范出台。
   新世纪,医生待“松绑”,资源配置待优化
   1999年,正式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而对如何获得职业医师资格,该法不同于1988年《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笼统表述,对于不同的前提规定了不同的年限。如: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就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如果只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则需要有高达5年的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总的来说,不管是对学历,还是对工作年限,要求都提高了不少。
   同时,《执业医师法》严格管控医生的定点行医,多点执业属于违法,这导致医学人才常常被固定在一处,无法**限度地发挥其专长。因此,10年后,在新医改出台之际,许多专家呼吁:《执业医师法》也到了该适时修改的时候了。2009年,中国医师协会会长、原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提出,必须给医生“松绑”,尽早实行医师多点行医制度。医生“自由执业”让人才流动起来,医疗资源才能得到优化配置。
   最终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中有两方面与个体诊所有关。其一就是鼓励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家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愿望,在业余时间到社区坐堂行医或者开设个体诊所,即所谓鼓励多点执业;其二就是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即所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而在新医改要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之下,重新界定符合个体诊所开办条件的人员资质基本上是题中之义。社会在发展,人往高处走,标准自然也是一路向上。
   此次公布的《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最新的标准已经提升至对具体的职称和工作单位都有了规定。除了“离职或退休”、“具备执业医师证书”、“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等“老三样”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等成为新的标杆。与此同时,《执业医师法》中被广为诟病的对中医的压制,也在此次通知中得到了“平反”,因为试点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当然,试点只是开始,新医改的路还很长。
  个体诊所: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切入点
   说起开办个体诊所,在40多年前中国大陆的城市里,这******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1963年,卫生部才印发了《关于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这才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体开业。然而,时光将我们带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医疗服务都有了越来越高的需求。解决看病难、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看病需求,成了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日前,国家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从当月起将以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5个地区进行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此举是国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实施,是进一步落实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是转变整个社会观念、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
   在很多消费者的观念里,私人诊所似乎就是大街上四处张贴的小广告,轻易不敢涉足。但从《通知》的部分内容设计,将可能扭转这一现状,比如针对“《通知》中规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鼓励的对象比《执业医师法》条件还高,要求是二甲以上医院的离退休副高职称医师”的这一条款,卫生部相关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鼓励水平较高的医师个体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国外,私人诊所的存在是相当普及的现象,美国一些私立医院的建院史甚至可长达百年以上。在那些优秀的私立医院里,不仅医疗设备先进,能为重症病人提供高级创新治疗,而且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贯穿在医疗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急救医学与护理。自然,享受到如此高质量医疗服务的病患,不可避免地也要付出高昂的就医费用。
   目前在我国,私营医疗机构满足了中国医疗市场中两个极端的需要。一端是普遍缺乏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人群,另一端是愿意为接受更好的治疗和服务而支付高额费用的富裕阶层。很显然,此次公布的新政策明确了我国个体诊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告别“小作坊”式的规模和管理,而要向更为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有序发展。这似乎暗示着,我国个体诊所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当然,新政出台后,很多业内人士反映其内容泛虚、笼统,开办个体诊所的门槛没有实质性地降低。但据了解,该《通知》目前还只是政策性的指导文件,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各地方配发更为具体的配套文件。让我们期待这些配套文件早一点出台吧。  
  鼓励开办个人诊所新政出台,但内容泛虚、笼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社会政策专家顾昕认为,要推进我国多元化办医格局,关键在于――    
  天津、北京积极推进医师“单干”    
   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前后,列入试点的天津和没被列入试点的北京都积极推进医师“单干”,为满足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人诊所扫平了道路。
   天津――个体诊所或面临重新洗牌
   几乎是与卫生部下发《通知》同时,天津市有关部门正在与10家社会资本机构签署协议开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据天津市社会办医协会会长黄金虎介绍,目前该市共有个体诊所600家左右,诊所的科目范围以中医和口腔为主,医生的年龄普遍在60岁以上,其中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的一般医师占绝大多数,此外很多个体诊所处于散乱状态,存在无票据经营、行医标准不规范、无工作量统计等问题。“这些历史问题将考验本市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开展,目前现有个体诊所的运行情况究竟如何?诊所的就医环境、基本硬件设备和新规存在着多大差距?这些都需要进行一次彻底的社会摸底调查,以确定如何制定过渡政策,以及过渡的时间和淘汰标准。不过可以预测的是整合现有个体诊所使之符合新规,将是本市试点工作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黄金虎表示。
   北京――社会办医将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公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规范和加强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表示,北京将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内相应单位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同时,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京举办医疗机构,还可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社会资本可以根据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引导有资质人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以此缓解这些区域“看病难”的现状。
   市卫生局表示,北京市将根据社会资本办医的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其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在医疗服务准入方面,社会办医将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包括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法律、规范外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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