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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的保健食品如何处理

2016-11-18   作者:周俊    来源: 食药法苑   访问量:1271    在线投稿
【导读】未进行销售,没收假冒保健食品5盒,处罚款2000元,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3月26日下午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到资阳市雁江区乡镇某药房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门店货架上的保健食品与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数据库查询不一致,结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处了一起雁江区某药房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保健食品案。该案查处假冒保健食品5盒,涉案货值金额72元,未进行销售,没收假冒保健食品5盒,处罚款2000元,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调查过程

2015年3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资阳市雁江区乡镇某药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药房经营者刘某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药房门店货架上的保健食品斯鸣牌西洋参氨基酸安人口服液2盒、斯鸣牌增强人体免疫白蛋白多肽希神口服液1盒、东河牌东方阿胶浆气血双补口服液1盒、彤源牌虫草氨基酸口服液1盒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不一致,并现场进行了扣押、拍照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经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1、卫食健字[1997]第398号斯鸣牌西洋参氨基酸安人口服液(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日)、卫食健字[1997]第398号彤源牌虫草氨基酸口服液(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上海安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其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2、卫食健字(2000)第0639号东河牌东方阿胶浆气血双补口服液由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于2014年1月26日公告批准文号注销,该店经营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0)第0639号的东河牌东方阿胶浆气血双补口服液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2日;3、经与卫食健字(1997)第217号的批准文号申请人苗氏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该公司暂未生产该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与福建三明希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斯鸣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无合作关系;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斯鸣牌增强人体免疫白蛋白多肽希神口服液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主要原料、功效成分、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保质期等与数据库查询不一致;斯鸣牌增强人体免疫白蛋白多肽希神口服液属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上述4个品种的保健食品均是由销售人员上门推销,该药房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药房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2元,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本案通过网查总局数据库和其他官方网站、向当地监管部门致函协查、调取物证、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对本案的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在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经营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但由于现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行为未予明确的规定,通过咨询和讨论决定,将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的保健食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内容必须真实;第三十九条**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2元,属《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三条**款第(一)项,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第(五)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同时,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综上,给予该药房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乡镇药房经营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典型案例,虽然案情较为简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大,但该药房轻信上门推销人员的说辞,疏于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购了多个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危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该案折射出乡镇药房普遍存在进销“渠道不清、手续不全”的保健食品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是加强乡镇药房的监督管理。从监管的角度看,乡镇药房具有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因此监管部门每一次的监管和执法都要覆盖到点、落实到位,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是提升乡镇药房经营者的素质。推销上门的保健食品品种众多、包装******、价格便宜,个别乡镇药房经营者的职业素质较低,对保健食品的了解学习不到位,对假冒的保健食品辨别能力差,并且轻信推销人员的说辞,易受利益驱使,因此对购进的保健食品疏于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故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药房经营者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乡镇群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度不高,容易上当受骗,同时,就算知悉自己买到的是假冒的保健食品也不知通过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教育,告知群众识别真伪保健食品的简单方法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发动群众的力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分析困难

本案反映出在现行《食品安全法》背景下食品及特殊食品执法中存在的困难方面:一是法律适用争议大,全国范围内食品及特殊食品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予明确规定,且官方未颁布相应解释,基层办案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致使法律适用难以统一。二是协查难度大,有时难以确定当地主管部门,由于有的地区涉及部门职能的合并及划分,各地区监管部门的名称不尽相同,一些偏远区县部门无官网,执法人员只有通过网上查找和电话询问的方式确定该地区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三是办案过程困难多,食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例如暴力抵抗执法、拒绝配合调查、拒不到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等,另外抽检流动商贩产品不合格的后处理问题也是应关注的焦点。四是执法人员办案水平有待提高,基层办案人员执法设备落后、信息滞后,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有限,自身业务素质仍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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