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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两医生和正大天晴销售主管涉嫌受贿被逮捕

2016-07-22      来源: 江苏医药圈   访问量:1313    在线投稿
【导读】必将拨出萝卜带出泥,让我们拭目以待,持续关注!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双龙决定逮捕

        7月15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连云港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江都区药品销售主管徐双龙以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江苏省医药联盟以为,江苏省地市检察系统对江苏省内医药重点企业亮出红牌,预示着江苏医疗医药系统反腐力度的加大纵深,江苏省医药联盟相信,这不是偶发事件,必将拨出萝卜带出泥,让我们拭目以待,持续关注!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鹏、朱伟决定逮捕

        7月15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老年及理化中毒科主任张鹏、主治医师朱伟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7月12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主任科员李辉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科主任庄建伟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连云港市检察院依法对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蒋欣、连云港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吴惠毅、灌云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姚加平、灌南县北陈集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朱俊杰、堆沟港镇第二卫生院防保所原副所长庄桂万、东海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秦文敬、赣榆区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刘徐桂、赣榆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时步卿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骨科、被告人寇某某提起公诉。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犯单位受贿罪,(整个骨科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灌云县人民医院骨一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连云港检察院依法对上海信加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孝忠、连云港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平、连云港康尔得医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楼阳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南京市建邺区医疗器材销售人员王传业、鼓楼区医疗器材销售人员张丽萍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2016-06-22)


        镇江市润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于卫东(正科级)及其妻子陈霁、镇江市润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于卫东(已被检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的姐夫葛如俊涉嫌受贿罪一案,日前,已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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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儿童医院医学装备部主任吴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05-12)


浦口医院副院长赵应群、浦口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李恩涛因接受业务单位安排旅游活动问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行政记过处分(2016-05-05)


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局原局长范哲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朱国民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扬州市**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傅晨、王金光立案侦查。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宝应县人民医院骨二科主任朱耀宗、骨一科副主任陈皆宏、医务科副科长、骨一科副主任医师仲纪年、检验科主任杨宝中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高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高邮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姚学仁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依法对高邮市人民医院外科原副主任孙宗进、原外科副主任顾邦林、中医院骨科主任曹飞、工作人员张宏星、曹海军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无锡锡山区东港医院院长王晖因安排超标准接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高邮市检察院依法对扬州市**人民医院西区医院原外科副主任荆鑫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苏州市中医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薛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湖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杜美、党组成员芮庆燕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溧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处)董昕接受组织调查


兴化市卫计委爱卫科科长余国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宝应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杨宝中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游巳春解释江苏受贿与行贿案增长率有差距等受关注问题:他解释说,有多少受贿案件不一定就有多少行贿案件对应,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前提;反之,如果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即使送了财物,也不构成行贿罪。但是,作为受贿方来说,其收受财物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的。


徐州某医院麻醉科主任韩某(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收取向该医院销售镇痛泵、压力传感器等医药器材的谈某近百万元回扣。今天(7月7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谈某涉嫌以对单位行贿罪被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据江苏省医药联盟了解,本案被告谈某从事销售代理某品牌医疗器材,公司设在江苏泰州,后谈某到徐州发展,公司转手委托其父亲代为打理。在徐州期间,谈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标,成功成为徐州某医院麻醉科部分药物的供货商。


经审查,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谈某在向某医院销售镇痛泵、压力传感器等医疗器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该医院麻醉科主任韩某(已判刑)送回扣款共计116.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回扣,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到谈某,他表示自己的公司是通过正规招标才成为该医院麻醉科的医疗器材供应商,至于如何与麻醉科主任韩某达成给予回扣的具体详情,谈某不愿多说。


据本案主审法官黎方介绍说,向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行贿行为影响社会的公平竞争,有可能造成低劣产品进入医疗领域,而好的产品不能进入,谁给的钱多,可能就用谁的产品。社会上大部分医院是公立医院,有公益性质,如果其中掺杂了利益的纠葛,有可能对患者造成看病成本的增加,以及对患者治疗的延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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